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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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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主管機關收到事業單位解僱計畫書後,應調查其是否已依本法第
    四條第三項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應注意解僱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事由。
    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備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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