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主管機關收到事業單位解僱計畫書後,應調查其是否已依本法第 四條第三項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應注意解僱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事由。 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備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