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函請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行政機關應於 文到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報實施計畫函送本部;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但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部依據下列項目,核定補助對象所申請之實施計畫及金額: (一)依本要點規定所送實施計畫書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配合本部執行推動勞資會議情形及參與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