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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5
五、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 式為之(徵才廣告參考範例如附件)。 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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