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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5
五、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
    參加本計畫: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肄)業證書影本。
(四)其他本計畫規定之文件。
    前項規定文件不全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視同未申請。
    (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