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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5 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新臺幣以外之
貨幣應折合為新臺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七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會計之記帳
本位幣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