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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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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基準:
(一)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
      (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或僱用專
      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者,補助比例依附表二規定。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
      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健康服務人員者,依附
      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
      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三)依第一款以特約方式之補助,其費用不包含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
      ,且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至少二小時,未符上開規定者,該場次費
      用不予補助。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二 補助基準.PDF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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