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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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2、3、5、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
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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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基準:
(一)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
      (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或僱用專
      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者,補助比例依附表二規定。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
      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健康服務人員者,依附
      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
      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三)補助事業單位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含
      相關人員),以每日上、下午各一場次為限。但在偏遠地區及離島
      之事業單位,不在此限。至所稱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
      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離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四)依第一款以特約方式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補助之費用包含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
      2.臨場服務之時間未符本規則規定。
      3.事業單位委託之特約機構於前一年度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檢
        查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之查核。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二 補助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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