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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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5 條
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
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工作障礙及協助其續留職場,爰規定雇主應依中高齡者與
高齡者需求提供協助及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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