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 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
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工作障礙及協助其續留職場,爰規定雇主應依中高齡者與 高齡者需求提供協助及建構友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