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 參加本計畫之青年於訓練期間不得為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 行(商)號負責人。 青年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 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者,於結訓後一百八十 日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第一項青年年齡及補助資格以訓練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參加本署其他職業訓練期間,不得參加本計畫。 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曾中途離訓、退訓或曾參加產業新尖兵 試辦計畫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