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競賽方式:
(一)花窗創作、家具創作及漆藝創作職類,採 3 階段競賽:
1.第 1 階段(審圖):報名時繳交設計圖等文件,由裁判團召開
審查會議,擇優錄取 10 人(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2.第 2 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 5 人(得視情
況調整人數)。
3.第 3 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二)花藝創作職類:採 2 階段競賽。
1.第 1 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 5 人(得視情
況調整人數)。
2.第 2 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三)選手於競賽時採用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
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四)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以
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五)採單人競賽,初賽與決賽時間合計 12 小時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