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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競賽方式:
(一)花窗創作、家具創作及漆藝創作職類,採 3  階段競賽:
      1.第 1  階段(審圖):報名時繳交設計圖等文件,由裁判團召開
        審查會議,擇優錄取 10 人(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2.第 2  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 5  人(得視情
        況調整人數)。
      3.第 3  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二)花藝創作職類:採 2  階段競賽。
      1.第 1  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 5  人(得視情
        況調整人數)。
      2.第 2  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三)選手於競賽時採用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
      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四)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以
      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五)採單人競賽,初賽與決賽時間合計 12 小時以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