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者。
(三)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四)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五)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六)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
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七)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八)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
。
前項各款所定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