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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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財務報表,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配合財
團法人之實際運作需要,於第一項明定財務報表之內容。
二、關於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收支營運(預計或決算)表,
爰於第二項明定該報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三、關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清冊等報表之格式及項目,於第三項明定如附表三至附表八,以資明
確。另該等報表,並應依本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十六條規定,由其董事長(主任委員)、執行長(總幹事)或相當職
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併予敘明。
四、關於第一項第六款所列附註,係針對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報表相關基本應揭露之
資訊說明,其內容與一般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報表之附註處理方
式並無差別規定之必要,於第四項明定準用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