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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財團法人應依其業務性質,明定行為指引及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並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
    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定防範之作
    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財團法人應本於誠信經營,除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與第二十一條等規
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為加強落實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明定不誠信行為之
具體範圍及防範作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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