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財團法人應依其業務性質,明定行為指引及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並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 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定防範之作 法。
財團法人應本於誠信經營,除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與第二十一條等規 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為加強落實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明定不誠信行為之 具體範圍及防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