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原則規劃工作機會,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提出申請: (一)依據政策推動需求,提出符合公共利益及增進社會福祉之工作機會 。 (二)因預算、人力或期程等原因尚未執行之業務。 政府機關(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起,審認所提出之工 作機會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風險,經分署核定後,由用人單 位發給防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