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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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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補貼,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
    元,一次發給三個月。
    前項補貼,與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
    ,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但已領取與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
    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且金額低於前項規定者,由本署核發其差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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