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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經費補助項目,依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七條規
    定如下:
(一)出席費。
(二)交通費。
(三)調查費。
(四)撰寫費。
(五)繕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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