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機關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動徵詢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勞方當事人接受法律扶助之意願,並 簽具律師委任書(附件一)及切結書(附件二)。 (二)勞方當事人於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前,已自行委任律師或由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代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者,不予補助 。 (三)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扶助指派之律師,應先自本部備置之扶助律師名 冊中指派;未能自本部名冊中指派時,得自前點經本部備查之名冊 中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