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5
五、行政機關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動徵詢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勞方當事人接受法律扶助之意願,並
      簽具律師委任書(附件一)及切結書(附件二)。
(二)勞方當事人於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前,已自行委任律師或由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代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者,不予補助
      。
(三)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扶助指派之律師,應先自本部備置之扶助律師名
      冊中指派;未能自本部名冊中指派時,得自前點經本部備查之名冊
      中指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