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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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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及就業獎勵推介卡。
    前項失業勞工,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
    推介卡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
    簡稱職業災害保險)紀錄者。
    第一項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
    就業情形回覆卡,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
    他人等方式,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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