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及就業獎勵推介卡。 前項失業勞工,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 推介卡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 簡稱職業災害保險)紀錄者。 第一項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 就業情形回覆卡,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 他人等方式,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