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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5
五、符合前點資格之青年,於訓練期間,分署發給學習獎勵金,其額度如
    下:
(一)本部公告之政策性產業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元,合計不得超
      過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合計不得超過新臺
      幣三萬六千元。
    前點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
    以上始發給學習獎勵金;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未達五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達五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開訓之其他課
    程,不再適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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