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國際交流,為主管機關與其他國家之政府或民間組織合 作辦理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觀摩考察、經驗交流或研討活動等事 項。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為利主管機關了解各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政策及發展,及面臨高齡化社會採 行之配套協助措施,鼓勵主管機關主動與其他國家交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相 關議題,並據以規劃相關政策與措施,爰說明國際交流之內涵與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