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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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資料。
二、為保障事業單位各層級勞工參訓權益,第二項定明雇主指派員工參訓應考量之因
素及主管機關審查時應注意之原則。
三、第三項明定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資訊系統登錄課程之訓練日期、地點、
人數等資訊(如預定於一月五日辦理訓練,自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遲於一月一日
須完成登錄),以利查核時檢視雇主是否確實依核定訓練計畫辦訓;另雇主應於
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之回報(如為一月五日完成訓練,自
辦訓完成日起至遲至二月十日前須完成回報),以利主管機關管控訓練計畫執行
情形。
四、為促使雇主應於施訓日前確立訓練課程內涵,維護訓練課程品質及參訓之中高齡
者與高齡者權益,爰於第四項定明雇主變更訓練計畫之期限。
五、第五項定明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通知雇主補正相關文件、資料,屆期未補
正之效果。
-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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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實務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規定,受理申請本辦法職業訓練之補助為前一
年度十二月起,另取得或查詢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約需二個月作業期
程,爰依實務情形,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