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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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
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
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
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
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資料。
二、為保障事業單位各層級勞工參訓權益,第二項定明雇主指派員工參訓應考量之因
    素及主管機關審查時應注意之原則。
三、第三項明定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資訊系統登錄課程之訓練日期、地點、
    人數等資訊(如預定於一月五日辦理訓練,自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遲於一月一日
    須完成登錄),以利查核時檢視雇主是否確實依核定訓練計畫辦訓;另雇主應於
    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之回報(如為一月五日完成訓練,自
    辦訓完成日起至遲至二月十日前須完成回報),以利主管機關管控訓練計畫執行
    情形。
四、為促使雇主應於施訓日前確立訓練課程內涵,維護訓練課程品質及參訓之中高齡
    者與高齡者權益,爰於第四項定明雇主變更訓練計畫之期限。
五、第五項定明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通知雇主補正相關文件、資料,屆期未補
    正之效果。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一、參考實務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規定,受理申請本辦法職業訓練之補助為前一
    年度十二月起,另取得或查詢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約需二個月作業期
    程,爰依實務情形,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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