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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5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下列補助:
一、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實作或講師鐘點費。
二、非自有場地費。
三、其他必要之費用。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補助額度,每位受僱用之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幣十萬元,
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
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為鼓勵雇主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智慧、技術及經驗,參考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訂定補助項目。
二、為妥善運用及掌控年度經費資源,第二項參考「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受理申
    請方式,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公告受理期間。
三、第三項所定補助額度,為雇主僱用高齡者辦理第一項事項之費用,每年獲中央主
    管機關補助之金額及僱用條件限制。
四、為滾動式檢討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補助之推動情形,爰訂定第四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另行公告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