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應予監督及考核。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督促其確實依核 定之實施計畫落實辦理,並確保補助經費合理運用,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 主管機關之業務訪視及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