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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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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分署提出
    申請:
(一)創業貸款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三)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四)切結書(如附件三)正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條第
      二款、第三款所定對象且為失業者,應檢附六個月以上有效期限之
      居留證及三個月內依親戶籍謄本。
(六)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七)本署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
      但前點第三項所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八)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本貸款申請人與二十九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及
    資料:
(一)創業貸款計畫書應敘明共同實際經營及具體分工之事實。
(二)共同創業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共同創業者非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
      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或資料未完備者,由分署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本署不予受理其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