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 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前項人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