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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受僱勞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至九月
    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附薪資減少證明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至發展署公告之網站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給。
    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
    公告之。
    經認定符合本補貼之資格者,同一受僱勞工發給一次;其金額為新臺
    幣一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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