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受僱勞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至九月 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附薪資減少證明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至發展署公告之網站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給。 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 公告之。 經認定符合本補貼之資格者,同一受僱勞工發給一次;其金額為新臺 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