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店家,應於本署公告受期理限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登記、立案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店家所提出之申請內容,經審查同意後,應據以執行;店家應於 本署公告活動期間內,定期檢送績效彙報表(如附件二),並於活動 結束後十五日內向轄區分署提交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