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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審查基準:
(一)比較原則:
      1.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技能範圍以職類規範
        甲級或單一級為比較對象,審查通過後,得免該職類技能檢定甲
        、乙及丙級或單一級術科測試。
      2.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能範圍以職類規範
        乙級或單一級為比較對象,審查通過後,得免該職類技能檢定乙
        及丙級或單一級術科測試。
      3.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技能範圍以職
        類規範丙級或單一級為比較對象,審查通過後,得免該職類技能
        檢定丙級或單一級術科測試。
      4.有特殊考量或情形時,得敘明理由,不受前揭原則限制。
(二)審查原則:檢視技能範圍是否具有職類規範之工作項目,並審查其
      技能標準,以作為符合之依據。
(三)通過原則:技能範圍之技能項目符合數占職類規範之工作項目總數
      達 60% 以上,原則上應予通過。有特殊考量或情形時,得敘明理
      由,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