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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
時,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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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基於扣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涉及渠等保險給付權益之變動,為使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悉,並確保保險人辦理扣減之程序明確,爰明定保險人應以書面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