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 取之年金給付金額,依前條規定予以減額調整。
一、鑑於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如以遺屬年金給付總額 予以減額調整,則未受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所領金額將遭致減少, 有失公平,爰定明遺屬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應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取之年金給 付金額個別計算。 二、舉例說明,受益人為父母二人,共同請領本保險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計二萬二千元 ,父同時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此時應以其所得領取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 一萬一千元,依前條規定予以減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