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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第 5 條
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
取之年金給付金額,依前條規定予以減額調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鑑於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如以遺屬年金給付總額
    予以減額調整,則未受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所領金額將遭致減少,
    有失公平,爰定明遺屬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應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取之年金給
    付金額個別計算。
二、舉例說明,受益人為父母二人,共同請領本保險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計二萬二千元
    ,父同時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此時應以其所得領取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
    一萬一千元,依前條規定予以減額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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