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所定其他專業人員,包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聽力師及語言 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定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專業人員,包 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聽力師及語言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且不以該等人員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