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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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或中央主管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本保險事項(含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時
,應注意之程序。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基於保險人審核本法第二章第四
節之各項保險給付及第四章之津貼補助,對涉有專業醫理領域之案件,尚需委請
醫事服務機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或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
師之醫院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或相關權責機關提供職業病案件調查與鑑定
協助等,爰於第二項定明保險人得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醫師或專業機構
、團體、專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