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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前二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
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另行公告其檢查及追蹤檢查頻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時間為每年一次,考量第二條所定有
害作業類別為參考該規則所訂,爰參考其檢查時間,明定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
追蹤檢查之檢查頻率。但考量被保險人或勞工從事之作業致病風險倘有流行病學實證
,或基於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爰另訂定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另公告檢
查頻率,不受一年一次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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