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申請補助案件經登錄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至外國人核准工作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進行審核;其
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核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補助,審核同意後,依第三點
規定發給補助。
(二)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就當年度經費向發展署辦理結報及核銷;
有經費賸餘,應於當年度辦理繳回。
(三)本要點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
用,並應一併繳回。
(四)入住旅宿期間,有未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或經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通知違反防疫規範者,不予發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