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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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明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心理師資格條件。
二、本法及本辦法未施行前,自九十五年起,即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補助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提供職能復健服務中之
心理輔導與社會適應等服務。第二款所稱具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
例如曾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提供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服務之工作經驗。
三、為確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服務品質,未具備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
驗者,應參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專業訓練十二小時以上,爰於第二款但
書明定。前開十二小時之職前專業訓練,例如職災勞工重建與重返職場服務概論
、職災勞工權益相關法規與專業倫理、災後勞工心理諮商與社會適應輔導:理論
與實務基礎、專業服務人員的溝通技巧等相關課程。
-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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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服務品質,未具備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之
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應參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專業訓練十二小時以上
;於訂定時原預估會有許多人員參訓之需求,爰以認可方式由訓練機構辦理是項專業
訓練指定課程,惟經執行以來,每年辦理訓練課程之需求僅為一場次至二場次,為符
行政效能並維持訓練課程之品質及成效,爰修正第二款,職前專業訓練課程由中央主
管機關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