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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或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等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考量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宣導之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具該等專業及相關實務經
驗,爰依補助項目性質,規範申請單位之資格,並參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科技
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規定,訂定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三年以上之宣導實務
工作經驗等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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