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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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之資格。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為辦
理職業傷病勞工個案管理服務,除具一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外
,因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亦曾接受職業衛生護理訓練合格,具備職場健康風險危害
評估及復(配)工協助之經驗,爰具有一年以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亦可擔任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驗之認定,係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經驗。
二、考量如已具有三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應足以適切承擔職業
傷病勞工個案管理事務,爰於第二項定明,排除第一項第一款須為相關系所畢業
之要件。
三、因職業傷病專案經理須協助主持醫師辦理第十五條統籌管理之工作,爰於第三項
規範,其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及二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工作經驗。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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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本辦法已施行逾二年,依現行實務運作情形,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多為本辦
法施行前曾任職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十家職業傷
病防治中心,即為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
驗者,該等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多已進入現行十七家認可醫療機構服務。經統
計現行十七家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所聘之職業傷病個案管理
師,具護理背景者已占百分之六十六,考量各認可醫療機構所僱用之職業傷病個
案管理師如因個人生涯規劃而離職,如各認可醫療機構需續為個案管理師之人員
進用,囿於實務上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
驗者人數有限,其餘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則為曾擔任臨場服務之護理人員,
循此趨勢發展將導致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過度集中為具護理背景者。考量職業傷
病個案管理師之工作內容包含協助辦理職業傷病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個
案管理、復工、心理、社會協助及轉介等事項,除具護理背景者外,亦需具職能
治療、物理治療等醫學相關科系、公共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工作或心理等相關
專業人員投入此服務領域,併審酌依本辦法認可之醫療機構均具有職業傷病研究
及教學量能,且對職業傷病個案之服務,係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進行,如酌予放
寬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之人員資格限制,將有利於相關專業人員之經驗累積,而
在團隊人員共同合作提供服務下,亦不致於影響個別勞工之傷病服務品質,爰增
訂第三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