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 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前點專家審查不通過。 (三)未經本署專案核定補助即先行購買。 (四)未逾輔具最低使用年限,申請購買同一項輔具。 (五)其他不符或違反法規相關規定。 (六)將輔具轉售或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