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 (一)辦理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職業傷病醫療給付量次。 (二)依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所 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且經品質審查通過之件數。 (三)前二款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可達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基本 服務量能之文件。 (四)醫療機構院層級之職業傷病醫療委員會或小組之運作規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