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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實施計畫書(培訓及推廣類如附表四至附表七,其餘類別如附表七
      及附表八)。
(三)申請單位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備齊一式五份且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
    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但屬培訓或推廣類者,免附電子檔。
    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實施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整合數
    計畫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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