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試辦計畫由分署全額補助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執行。
(二)依本試辦計畫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與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標
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三)本試辦計畫預算如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依實際通過預算調整補助
經費額度。
(四)本試辦計畫後續調整為常態性計畫,屆時地方政府申請計畫補助應
備自籌款,自籌比率由本部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
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但服務對象為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免
備自籌款,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