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相關工作經歷者。 (二)大專校院護理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經歷者。 (三)具有勞動檢查員資格,並有五年以上實際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 務工作經歷者。 (四)任教大專校院,具五年以上職業醫學或職業衛生護理相關課程之教 學經驗者。 受委託者指派之查核人員,未具備前項規定資格者,應報經本部核可 後,始得執行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