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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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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相關工作經歷者。
(二)大專校院護理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經歷者。
(三)具有勞動檢查員資格,並有五年以上實際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
      務工作經歷者。
(四)任教大專校院,具五年以上職業醫學或職業衛生護理相關課程之教
      學經驗者。
    受委託者指派之查核人員,未具備前項規定資格者,應報經本部核可
    後,始得執行查核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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