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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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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勞教人員:
(一)犯刑事案件,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二)經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解聘者,於不得受聘任為教師
      期間。
(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處,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日起一年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