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勞教人員: (一)犯刑事案件,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二)經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解聘者,於不得受聘任為教師 期間。 (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處,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日起一年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