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勞教人員: (一)犯刑事案件或違反勞動法令,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日 起五年內。 (二)經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解聘,於不得受聘任為教師期 間。 (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處或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之日起一年內。 (四)服務於所營事業營業項目包括管理顧問業之營利事業。 (五)已登錄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力發展相關網站資料庫之講師。 (六)現任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