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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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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勞教人員:
(一)犯刑事案件或違反勞動法令,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日
      起五年內。
(二)經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解聘,於不得受聘任為教師期
      間。
(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處或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之日起一年內。
(四)服務於所營事業營業項目包括管理顧問業之營利事業。
(五)已登錄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力發展相關網站資料庫之講師。
(六)現任公務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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