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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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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第一款所指之危害辨識,係指雇主於選用化學性皮膚防護具前
    ,應先確認勞工從事作業時,因接觸皮膚有害物所引起皮膚之危害。
    前項之危害辨識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化學品之名稱、危害分類、皮膚有害物之成分、
      濃度等資訊。
(二)化學品之物理狀態(氣態、液態或固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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