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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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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領有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並具
    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
      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
(二)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三十日。
(三)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第二點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第二點附表所定之薪資
        基準二分之一。
    前項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
    業情形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假別及日數請
    假,致每月薪資未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就
    業獎勵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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