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請領慰問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慰問金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