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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5
五、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期間,自其依前點第二項上傳規定文件之次日起
    九十日內。
    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