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每年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行政機關檢具計畫書及電子檔,函 送本部審核。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附件一):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執行時間及場次。 (三)參加對象及人次。 (四)計畫期程。 (五)經費分配。 (六)預期效益。 行政機關應依本部規定期限函送計畫書,逾期不予受理。但敘明理由 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