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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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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每年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行政機關檢具計畫書及電子檔,函
    送本部審核。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附件一):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執行時間及場次。
(三)參加對象及人次。
(四)計畫期程。
(五)經費分配。
(六)預期效益。
    行政機關應依本部規定期限函送計畫書,逾期不予受理。但敘明理由
    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