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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絡單位轉介(社政、衛政等)或自行開
      發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二)透過晤談蒐集個案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求學史、工作史及接受訓
      練、合格證照等資料,評估個案工作需求、職業能力與工作態度,
      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並登錄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三)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
      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四)激發個案就業動機與意願、媒合推介就業及職場輔導(工作表現、
      工作態度、社交支持及情緒支持等)。
(五)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推介就業持續三個月追蹤
      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
      協助穩定就業。推介就業未達三個月內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
      業輔導,並建立個案輔導紀錄。
(六)針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施用毒品者及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其他經受委託單位評
      估有需求者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以利個案轉銜至一般性職場,提
      供服務前需擬定「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一)送分署核
      備後方得執行,計畫變更者亦同。
(七)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相關
      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八)個案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三個月、參加職業訓練、無意願接受服
      務、轉介其他單位、死亡、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務進行
      結案評估。
(九)登錄個案就業服務紀錄於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求職登記表、簡
      易諮詢紀錄表、個案管理工作紀錄表登錄系統內建表單;「預備性
      就業服務計畫書」、「預備性就業服務關懷訪視表」(如附件二)
      及「職涯諮商或輔導個案紀錄表」(如附件三)視服務對象就業需
      求填寫。
(十)針對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利、
      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溝通網絡合作及個案服
      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定期提供分署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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