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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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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