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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5
五、本要點所定提案單位,為協辦機關之附屬機關(構)、學校、依人民
    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
    提案單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自行提供相關業務,或受機關委託
    、補助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相關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巷弄長照站等相關業務。
(二)文化部:辦理社區營造相關業務。
(三)農業部:辦理綠色照顧站相關業務。
(四)教育部:辦理樂齡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社區大學等相關業務。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相關業務。
(六)客家委員會:辦理伯公照護站相關業務。
(七)經濟部:辦理工業區服務中心相關業務。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服務處就業服務相關業務。